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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頭路情理法】勞資糾紛涉訟出庭時,勞工可以請假嗎?

勞工朋友在與雇主對簿公堂時,往往面臨一個尷尬的處境:「告老闆還要向老闆請假」。這時到底能不能請假?該請什麼假?當天的薪資又該如何計算?相信這一定是勞工朋友們都很關心的問題。


其實早在民國76年間,行政院勞委會就曾針對此狀況作出函釋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76)台勞動字第 2138 號函釋之意旨,我們可歸納出一套「先請事假特休,勝訴回溯公假」的處理原則。



案例解析:小美的討薪記

為了讓大家更理解實際操作,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:

小美因公司積欠加班費憤而提告。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時,主管卻刁難她,要求當天只能請「事假」或「特別休假」,且若請事假則不予支付當日薪水。

小美當下不予爭辯,依規定辦理「事假」之請假並保留所有單據出席。數月後,小美獲得勝訴,法院認定公司確有違法之情事。小美隨即憑判決書要求公司將當日的「事假」追溯改為「公假」,並補發當日薪水。

藉由這個案例,我們可以了解:若爭議事實經法院判斷可歸責於雇主,勞工出庭的時間成本,最終應由公司買單。


勞資爭議期間,為什麼不能直接請公假? 

勞資爭議涉訟期間,雙方關係往往劍拔弩張。上述的函釋明確指出,當勞工因為與雇主間之訴訟而出庭時,應先辦理「事假」「特別休假」

由於訴訟進行中,勞工與雇主之責任歸屬尚未釐清,因此勞委會認為雇主於此時尚無義務直接給予公假。先依規定請假,是為了避免因程序不完備而被視為「無故曠職」,反而讓自己站不住腳。


勝訴之後的權益:如何追回薪資? 

看到這邊,勞工朋友會不會覺得:「這對勞工也太不公平了吧?」

先別急,此函釋的核心保障在於「判決結果」。若勞工最終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,代表該訴訟確實可歸責於雇主,勞工出庭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必要成本。此時,雇主依法要將原先的請假紀錄「改給公假」:

若原先請事假(無薪):雇主須將請假紀錄改為「公假」,並補發當日薪水

若原先請特休(有薪):雇主須返還已扣除之休假天數,讓勞工日後可再使用。 

因此,我們建議勞工朋友妥善保留:法院傳票、出庭通知與請假紀錄,待勝訴判決確定後,據此向公司主張權益,確保法律賦予的保障不被忽視。


一次看懂請假順序、文件準備與勝訴後的權益保障

提供以下流程圖,讓大家在實際遇到勞資涉訟時,迅速掌握「出庭請假」的實際操作重點,只要依照圖中的步驟操作,就能在合法請假的同時,為自己保留日後追溯公假與薪資的空間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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